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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导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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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优惠政策
为吸引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、加快我市经济发展,对新设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执行国家及省已制定的外商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从我市实际出发,还实行以下优惠政策。
第一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,从产品销售之日起,实行三年内部分奖励的办法。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%,第二年奖励30%,第三年奖励20%。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%,第二年奖励50%,第三年奖励30%,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。
第二条 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兑,后四年按50%奖兑。
第三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从产品销售之日起,五年内免征粮食风险基金、防洪保安资金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。
第四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现行政策的基础上,视用地多少、投入大小和产出回报等情况,在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其有关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。
第五条 依据邮发[2006]58号文件规定
(1)境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,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,所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行“零收费”。
(2)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实行“零收费”(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,其费含在土地价内)。
达不到“零收费”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邮发[2006]58号文附表中所确定的标准执行。
(3)三产旅游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“市政府基础设施”收费标准执行。
(4)有关建设方面中介服务,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,实行有偿服务,按规定的指导性优惠标准收取。
第六条 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、基础设施、能源交通、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、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,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,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,在税收奖励、用地、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,实行一企一策,特事特办。
第七条 高邮市对外来投资者实行“一站式”审批、“一个窗口”收费 、“一条龙”服务,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的购房、就医、入学等方面予以便利和优惠,并实行“绿卡”保护。
第八条 本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,对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。
土地使用
投资生产型企业,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其土地净出让金免收,在出让合同期内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、赠予、出租、抵押或继承。
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现行政策的基础上,视用地多少、投入大小和产出回报等情况,在本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其各项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,低于土地成本价出让。
建设规费
(1)境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的企业,实行“零收费”(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)。
(2)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实行“零收费”(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,其规费含在土地价内)。
达不到“零收费”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邮发[2006]58号文附表中所确定的标准实行。
(3)三产旅游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“市政基础设施”收费标准执行。
(4)有关建设方面中介服务,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,实行有偿服务,按邮发[2006]58号文附表规定的指导性优惠标准收取。
中介奖励
对引进外来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的个人或机构,经有权机构验资确认符合条件后,按年内实际到帐注册资金的1‰-1%予以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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